【两地法律小知识】简析香港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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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夫妻在离婚时候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期我们将对比内地和香港的相关规则制度,并简单介绍处理时的基本概念和常见问题。
在香港处理离婚财产前,我们需要先明晰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是夫妻财产制度,二是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判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在结婚前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通俗地讲,就是需要看看在不同的制度框架下,财产的归属,亦即究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抑或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在内地,判断归属时一般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相对而言,香港采用的是夫妻个别财产制度,判断夫妻财产归属时主要考虑的是财产是否由个人取得、在个人名下,而不会关注取得财产的时间是否在结婚前后。换句话说,即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取得财产后登记在个人名下,依香港法律,该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在确定财产归属的基础上,夫妻财产制度还会延伸至两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1. 婚姻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要处理夫妻双方及/或一方的财产,是由双方共同还是一方单独处理呢?
在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由于财产原则上归属夫妻共有,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可以由一方单独处理,否则这部分财产的处理都需要夫妻双方同意。而在适用夫妻个别财产制的香港,登记在一人名下或由个人取得的财产会被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即便是在婚内取得,也还是可由其单独处理,法律并不要求处理前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 遗产问题,即如夫妻中有一方不幸离世,离世一方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在继承前,我们要先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内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不论是登记在死亡一方或在世一方名下的财产,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继承前需先将属于尚存配偶的财产分割出来,剩余的部分才会被认定为死者的遗产,并根据继承规则进行分配。而在香港个别财产制度下,夫妻一方名下或者个人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其个人,因此其离世后,该部分财产基本可被认定为他/她的遗产,无需先分割相应的份额给配偶,在此制度下,香港的继承规则通常会额外赋予尚存配偶一些优先的权益。
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离婚财产安排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应该区别于夫妻财产制度单独讨论,而此制度之所以在内地很少被提及,是因为内地法律会直接按照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财产的归属规则来处理离婚的财产安排。具体而言,在离婚的时候会先区分共有和个人财产再进行分割,归属于个人的,就由个人拿走,如属共有则由双方进行分割。
但在香港,离婚财产安排制度是一个单独的制度,与上述第(一)点提到的夫妻财产共同制度或是个别财产制度没有直接的关系。亦即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并不会考虑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该制度下,双方需在离婚时把所有财产都拿出来算作家庭财产,并且以此家庭财产作为基础,对家庭财产进行重新的分配。其中,前述的所有财产包括双方的个人和共同财产,也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而分配的原则是平均分配。当然,这里的平均分配不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是以对半分为起点,结合考虑夫妻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再适当地对财产分配比例进行调整。通常,这些因素包括婚姻的长度、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或者有否存在一方对家庭财产的破坏行为(比如赌博、吸毒等)。因此,在实际案件里面,香港的多数离婚案件也并不会绝对地平分离婚财产。事实上,不论是在内地或是香港法下,离婚案件几乎都可以找到偏离平均分配的因素。
正因为香港拥有上述独立离婚财产安排制度而内地没有,所以很多内地的学者、律师误以为香港也和内地一样,依照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离婚的财产问题,完全忽略了香港存在独立的离婚财产安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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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及团队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债务执行、跨境争议解决、跨境家事继承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专注于跨境债权债务争议解决业务,向香港及内地客户提供针对性债务执行规划,同时为港内两地判决互认、香港客户在内地执行债权、内地客户在香港执行债权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与此同时,过去十年中,团队还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郭鄢慈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
|湘潭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及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硕士
|曾担任公证员、涉猎私人财富管理信托业务
|现主要职业领域为跨境家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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